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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76號 原 告 楊婉如 被 告 張梓滄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騰睿(原名莊祐誠)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
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41號 原 告 馬宗凡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 訴訟代 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賴劉素娥
第1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 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 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又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81號 原 告 留德雄 被 告 洪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未清償,而陳世中、曾美花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伊認諾原告等之請求等語(見本 院卷第226頁)。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75號 原 告 吳家登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 告 吳仲揚 陳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 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第一項所示。 ⒊追加被告蔡景亘、蔡盈盈、蔡承翰、蔡佩蓉、蔡宜霖、蔡雅卉另抗辯稱(112年12月13日民事答辯狀):原告第一項聲明有誤,應除遺囑登記塗銷外,「並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等語,然而塗銷繼承登記之結果,係「回復」原來之登記狀態,即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智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李珠 徐李葉 郭金蓮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84號 原 告 張勝倫 住○○市○○區○○路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吳榮瑞 訴訟代理人 鄭丞寓律師 張恩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276號 原 告 呂譙毅 被 告 史于甄 原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2月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293號 原 告 彭翊芸 被 告 陳姵晴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重訴字第442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03號 原 告 許明吉 被 告 張忠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2006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06號 原 告 廖俊凱 訴訟代理人 李芯辰 被 告 何景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