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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示,至備位之訴其餘應准許部分,上 訴人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此 部分上訴。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地號及權利範圍, 已經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登記,被上訴人更正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第2 項 所示。至原審就上訴人請求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除確定部 分外),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 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所示。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系爭土地前為黃境號所有,黃境號前向李淑貞、王惠娟及何 秀枝借款,並以系爭土地為李淑貞、王惠娟(債權額比例各 1/4)及何秀枝(債權額比例2/4)設定第
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自111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 ㈡上訴人於111年6月29日簽立離職申請單(原審卷三第423頁) 。 五、本件爭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4,298,000元本息,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第2項所載)。兩造婚後屢因金 錢、生活觀念歧異,時起勃谿,上訴人陸續以其感覺與伊之 間缺乏愛情為由,無繼續經營之必要,陸續向伊提出3次離 婚,伊曾試圖挽回未果;兩造自105年起,已無性生活。又 上訴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第2項所示,並依兩造聲請,分別酌 定擔保金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
所載(至被上訴人原審先位之訴 ,經原審判決訴敗訴後,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非本件審理 範圍,不予載述),嗣被上訴人於本院陳明上開請求權基礎 即為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似為第2項之誤載)及依 同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 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並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均併敘明。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者,本毋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擔保宣 告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