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4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李唯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鑫工業社即林建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坤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坤樹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79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林建亨 林垣宸 卓錦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世帆 謝成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慶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佳伶 梁宇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筱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85號 原 告 黃翊雄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告 曾靖玲即曾湲惁即曾莉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18號 原 告 馮妍庭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 被 告 李佳容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約定書、借據、放款帳卡明 細單為證(見本院卷15至25頁),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鷗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秦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逸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顏聿潔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芃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詠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葉榮斌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被 告 張時櫻 葉志輝 葉志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葉榮斌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被 告 張時櫻 葉志輝 葉志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