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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林聿湘 送新北市新莊區後港郵局第52號信 箱 被 告 新北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慧曦等133人(如後附聲請人附表) 相 對 人 中央選舉委員會等27人(如後附相對人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 條之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 條之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第1項所示。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 ,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因原告已預納裁判費,爰確定第一 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491號 原 告 蔡金豪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江澍人 訴訟代理人 王菁怡 上列
第二項就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之效果等內容 記載予以刪除,並重新送達原告,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4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依法尚不得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本院仍應以被告更正後之裁決書為本件審理之標的,併予
第二項就罰鍰及駕駛執照逾期不繳納、繳送之 效果等內容記載予以刪除,並重新送達原告,參酌行政訴訟 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依法尚不得視為原 告撤回起訴,本院仍應以被告更正後之裁決書為本件審理之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郭 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452號 原 告 蘇鼎富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1
②地點 1 ①112年7月12日14時36分 ②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3段215巷口 ①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 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7月21日北市警交字第AT0475282號 ②民眾
欄所 示之裁罰內容。原告不服原處分,為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l12年6月21日上午7時要至公司上班時,突然發現系爭 機車故障無法發動,基於趕赴工廠上7時30分早班,將該機 車
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 條之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第2項所示。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第236條、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 條之9,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