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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盈儐 相 對 人 黃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信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趙興智 趙信興 被 告 董林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 告 黃瑞祥 黃健宗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贈與行為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莊啟雄 被 告 黃順安 黃志強 黃志堅 黃志士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告 蔡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佑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珮妤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張少梅 被 告 黃清岳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
第一、二項所示。 至於其餘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 行之宣告,並無不合,上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57號 原 告 蔡坤堂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蔡琨杰 訴訟代理人 楊哲瑋律師 複代理人 黃儉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全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參 加 人 邱美娟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告 陳進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
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第1項所示。 (二)按離婚係形成之訴,原告縱主張數個法定事由,因僅有單一 之聲明,法院就其中一事由已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因離婚目 的已達,就其餘事由即不再審究。本院既認原告依民法第10 5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
第1項所 示。 (三)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 1、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 9條定有明文。而扶養義務人履行其本身之扶養義務,致
第2項所示。至抗告人其餘主張則屬無據,原裁定就 此部分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其結 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 聲明廢棄,應認為無理由,爰駁回其抗告。 六、據上論結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古憲美 被 告 張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