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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182號 原 告 孫立 被 告 薛龍秀 訴訟代理人 李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第四、五項所示,且應分別按附表四、五所 示金額補償其餘共有人,不僅有利於土地上建物之保存,亦 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願,為妥適之分割方案,爰判決諭知如 主文第四至五項所示。 七、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乃係固有必要共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30號 原 告 徐玉娥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徐盛元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75號 原 告 鍾宛妤 訴訟代理人 陳銘聖 被 告 蘇健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76號 原 告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陳火土 被 告 陳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4日言詞辯論終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883號 原 告 王霞英 被 告 游美鳳 訴訟代理人 歐鈞澤 上列當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張海樹 張秀美 被 告 張杏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耐用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3號 原 告 蒙姿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新月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崇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6號 原 告 陳春安 被 告 何俊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張浚銨 訴訟代理人 林楷傑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健瑋律師 被 告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 告 羅品晴 廖俊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被 告 鄭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呂慧玉即呂文忠之繼承人 呂碧玉即呂文忠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佑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549元,及其中2
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吳豐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88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