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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理由要領。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本件車禍並無與有過失: 依原告提出之街景圖(見本院卷第111頁)及本院職權調閱 之現場圖(見本院卷第45頁)所示,可知原告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
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77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楊慶嵩 被 告 李旭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
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264元,及被告曾喬潔、被告 蘇永銘均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第1至3項所 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 執。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租約、存證信函及特 別約定書為證(本院卷19至45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到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施玲娜 訴訟代理人 楊馥美 被 告 許聰仁(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死亡)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銘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湖簡字第180號 原 告 陳文英 被 告 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 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黃僈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漢棋即曾漢棋綜合醫院等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周豊翔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啟成律師 被 告 張財源 訴訟代理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
欄關於「一、准對失蹤人田迺夫(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 住所地址:南投縣○○市○○里○○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田迺夫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