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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碧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碧蓉 法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嘉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禾進口水果即余孟輝間聲請爭議調解執行 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岑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2,892元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吳俊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吳王菜卿(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王智平 被 告 王夢萍 上列當事人間偽造文書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裁定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小字第720號 原 告 曾昭文 被 告 蘇坤錫 訴訟代理人 徐建宏 複代理人 黃硯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3年1月31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潮小字第800號 原 告 李映廷 被 告 温明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
所示之分割方案,此分割方案雖使被 告黃韋誠無法全部使用其地上物,然因被告黃韋誠的持分, 僅有1/8,其現使用的部分超過其持分,而被告黃韋誠亦同 意僅分得如附圖所示之編號C部分,其他到庭之共有人,亦 同
第1、2項所示,經核原告變更係依地政事務所實 際測量後所得確實數據而為之變更,核屬更正事實之陳述, 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第五項「39,8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398,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月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黎國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
第1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