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欄所示之刑。 乙、不另為不受理部分(過失傷害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超速行駛駛入來車道 ,造成陳玉葉騎車搭載之告訴人呂香燕受有腸穿孔、硬腦膜 下血腫、腰薦椎與骨盆骨折等傷害,因認被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劉純吟 劉惠嫻 劉姵筠 劉建軒
。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信其經此次偵審程序 及
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高法院79年 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同法第150條第1項以 「聚集3人以上」為構成要件,應為相同解釋,故本判決主 文亦不贅載「共同」之字詞,一併說明。 ⒊被告以一行為
所示之刑。 ㈦至被害人雖具狀請求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惟被告前因犯詐 欺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6號、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1萬元,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辛○○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冠吸」、「辛普森」之 成年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
欄所示之刑。 ㈤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供聯繫本案犯 罪所使用之工作機,業據其供認在卷(見本院卷第82頁),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44號 原 告 吳家馨 被 告 林宇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宜庭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末查,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證明本案所用之球棒為被告所 有之物,爰不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 之時間相近、罪質相同、手段類似,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 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23公 克),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 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1月2
。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趙翊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 檢察官莊承頻、許亞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陳晏湄 被 告 黃永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 年度金簡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單美香 被 告 劉學芝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