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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徐泉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泉春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0889號 債 權 人 張勝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皓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 請本院命債務人張皓宇報告財產狀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
。至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向本 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雖 相對人未具狀表示意見,但為避免後續相對人再行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及抵銷之不經濟,爰職權進行抵銷並確定訴訟費 用額,附此敘明。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37號 原 告即 反請求被告 劉勇志 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李幸芬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緯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叡霏即崔婉均即李婉均即李春華之繼承人、崔 金貴即李春華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吳橋 被 告 陳生琥 楊宇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張程佑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到場所為 之聲明及陳述略謂: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被告劉姜子、邱琬期、莊展晟、陳慶楊、王皓義、林恒寬,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陳建洲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3 陳建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被 告 李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 告 劉禹喬 被 告 王隆章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53號 原 告 林淑惠 訴訟代理人 温復昌 被 告 十里靜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哲 訴訟代理人 郭怡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張楷 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姜智勻律師 被 告 張椀茹 張忠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不應負擔遲延利息及訴訟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112至113頁): ㈠被告依上開詐騙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溫詹純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零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