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5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5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1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12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356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473號 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㈥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
。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陳 寧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 本案經檢察官鄭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邱健 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第2項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典 ,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
所示之金額,並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 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倘被告未遵期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
。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詹佳佩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3號 原 告 羅然烈 被 告 上官漢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福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康惠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洪福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 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後已坦認犯行,且其 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獲告訴人原諒表示不
所示之刑, 並就事實欄一所載部分(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扣期間 駕車而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
。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王珽顥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孫治勳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王子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6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