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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原 告 趙啟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明光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 處處長間撤銷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銘 寄桃園市○○區○○路0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麗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蕭建昌 被 告 陳裕文 現應受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130號 原告 柳約有 被告 紀得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內容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376號 原 告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被 告 陳清松(即廖婉玲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育泓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56號 原 告 吳富煒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揚君品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 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洪偉洲 黃建發 上列原告與被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25號 原告 吳旻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鉅有限合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 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司他字第2號 原 告 賴思嘉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賴璿淨 林利鴻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聲明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5號 原 告 詹雨涵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姚懿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號 原告 吳咸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自民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1號 原 告 張桂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存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