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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50號 抗 告 人 洪羽芊(原名:洪加貞) 上列抗告人因清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本院112年 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 郭靜宜) 代 理 人 王彥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五、末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權人對於 債務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 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至3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 月 日 午 時整公告。 中
第2項所示,至上訴人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 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第一項所示。 ⒋郭昇本雖主張乙○○及其家人多有阻礙探視之行為,並非友善 父母等情,雖提出乙○○家人簡訊、兩造間Line對話訊息、對 話譯文為憑(見本院卷第267頁、第347頁及第363頁、第355 頁至第3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朱韻潔 訴訟代理人 黃啟銘律師 被 告 賴奕勳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01號 上 訴 人 輝宇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羽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勝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欣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72號 原 告 陳詩琦 被 告 鄭錦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