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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院卷11頁),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然犯後配合酒測並詳述飲酒及騎車始末,
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 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 併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1878公克),係被告施用之 第二級毒品,除鑑驗用罄外,應連同難以與毒品析離之外包 裝袋,一併依毒品危害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所竊取之新臺幣2321元現金,未扣案,復未返還 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 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末查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 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獲告訴人諒解,業如前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持以為本件犯行所用之鑰匙,未據扣案,亦非屬違禁物 ,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對於犯罪預防並無助益,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且徒增執行上之勞費,爰依刑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本案遭竊之雙人床單1件,價值新臺幣2,500元,經告 訴人陳明在卷,為被告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 與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沒收: 被告所詐得相當於現金新臺幣39200元之不法利益(即修車 服務利益),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且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末查被告為越南國籍之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認其不宜繼續居留於我國內,而於刑 之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 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 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 因一時思慮未周而為本案犯行,犯後已見悔意,經此偵、審 程序,當知所警惕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取告訴人所有放置在機車座墊下置物箱內之現金新臺 幣500元,未扣案,復未返還告訴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