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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3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941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王俊傑因與被告李一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
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
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有聲請信用卡,也有借款;伊於98年時有被執 行過,但不清楚聲請人是否有包含原告,都是公司在代扣的 ,也沒有留清償証明;伊無法一次清償,也沒有工作等語, 資為抗辯。 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017號 被 告 酈頤中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5號 原 告 楊介禎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曾鈺婷
第1項、第2項 所示之金額未償,嗣慶豐商銀先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中華 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中華公司再 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祈 福公司),祈福公司復
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朱帝縈則以:伊已將款項支付於正卡持有人等語,資為 抗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朱孝宜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正卡,並邀 同被告朱帝縈辦理附卡使用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