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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電纜線2綑,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 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
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20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本案採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查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為本案上開犯行 ,該車雖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然該車係案外人詹智傑所有, 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可參(見偵卷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緩刑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其主要目 的在達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 功能。再者,緩刑制度首重再犯罪的預防,唯有對受判決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惟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其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尚無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開山刀1支,衡情為被告所有,且為犯本案恐嚇犯行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之現金新臺幣6,000元,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 已經全數返還告訴人黃○祐,經告訴人黃○於偵查陳述在案 (見偵卷第93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分別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就此再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阿媶 被 告 陳惠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旻暄 被 告 任家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戴世良 上列被告因詐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戴維民 被 告 潘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連瓊慧 被 告 潘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