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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1項所示,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貸款申請書、個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78號 原 告 沈郁棋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
第1項所示,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借款契約 書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814號 原 告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蔡丞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訴請(一)確認被告所持系爭裁定所示之系 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二)確認被告對原告110年9月27日20 萬元之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三)被告不得持系爭債權憑
第1項所示之 金額,而該債權業經中華銀行轉讓予原告等語,為此聲明請 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 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歷史帳務明細表、債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清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584號 原 告 郝晋華 訴訟代理人 郝晋安 被 告 薛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14號刑 事案件),經原
第1項所示之金額,爰 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陳展穎律師 被 告 趙晟宏
第1項所 示,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第1、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具狀表示對原告起 訴狀之主張及陳述不再爭執。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租賃定有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復未提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