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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示。至上訴人 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聲明廢棄改判(確定部 分除外),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又上訴人追加之訴亦屬無 據,應併予駁回。再上訴人陳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 黃利堯(即黃世光)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正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
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壹拾 肆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和解、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和解、
第一項關於命陳紹誠給付畢家綠96萬元 部分,陳紹誠應再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陳 紹誠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第2項所示。至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 部分,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理由雖與本院容有不同,但結 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人猶執前詞指謫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又 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第2至7項所示。又本院判決所命 給付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 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上訴人請求不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 訴意旨
第2項所示。另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駁回上訴人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所示。倘本院認伊附帶上 訴為無理由時,則答辯聲明:駁回林樹中之上訴。 二、對造則以:㈠坤儀公司部分:伊僅受林樹中之委託,代管理 、代發包及代付款系爭建物室內裝修工程,並獲取10﹪之管 理費,並非統包廠商;系爭
第 一、二項所示。另對被上訴人追加之訴,答辯聲明:如主文 第三項所示。 四、查,㈠兩造於103年4月28日簽訂系爭契約,被上訴人以849萬 元向上訴人購買「○○○○0」建案之系爭房地及停車位1個,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