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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犯後不僅坦承犯行,復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堪認被告 已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
。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文正、林蔚宣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所示之刑。 ㈤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 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 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陳力平偵查起訴,檢察官歐蕙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許志毅 被 告 李志中 上列被告李志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至扣案空氣槍1把,原由告訴人所持攜到場,此據渠於警詢 時與偵查中自承在卷(偵卷第18頁背面、第67頁),核應與 告訴人具有直接關連性,爰不於此部分被告項下宣告沒收或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 之物品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 禁物無訛。又經警方採集DNA檢測,未檢出足資比對結果, 復經調閱現場監視器,亦未發覺相關可疑人士,聲請人乃認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偵查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林原陞提起公訴,由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龔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偵查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雨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