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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乙○○ 之3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003號 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請求, 特此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今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協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18號 抗 告人 即 聲 請 人 雅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聲字第35 18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3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7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5年存字第600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新臺幣玖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裕元律師 被 告 嘉晏光學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20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欣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歐風家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歐風公司)邀同其餘被 告丁○○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 六月二十二日與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五百萬元,約定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欄」及「事實及理由欄 」中關於被告「勝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勝 昌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376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5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律師 陳和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