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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徐綱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鎮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1179號),本院認不宜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 正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 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三、服用毒品、麻醉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 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 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欄得不予記載「累犯 」等字),竟未記取教訓,再犯本罪,顯見前罪之徒刑執行 對於被告並無成效,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既漠視自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江崇賢 被 告 范毅修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被告范毅修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俊傑 被 告 曾霆瑋 上列被告曾霆瑋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214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黎美慧 被 告 王秀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7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項下諭知沒收,至 於非所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 刑項下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329號、第191號 、第1820號裁判意旨參照)。換言之,並非被告有所有權之 物始得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