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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 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第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
不記載累犯)。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禁令,於飲酒後精神狀態已受酒精影響之狀態下,漠視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可能造成之生命、身體危 險,僅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依裁判 簡化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
所示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警惕。 四、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之「福松脫皮辣 椒1瓶」、「坤甚義美牛奶
所示之刑。 三、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係以經營衛生 工程行為業,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然犯後始終坦承 犯行,已依告訴人之要求,移除上
第1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愷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10.7047公克,經送驗結果, 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毛重12.05公克,檢驗前淨重計10.94 45公克、純度75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車牌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茲警惕。 四、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得之藍色牛仔長褲 2件,黑色愛迪達長褲1件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茲警惕。 四、沒收部分: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2,500元, 其中2,000元已由被告放回被害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本案鋼筋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依刑事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今彩539選號對照表1張,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用以從 事本案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犯行之工具乙節,業據被告供陳 在卷(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9頁),爰依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