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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陵 萍
。 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宣告被告為累犯,於量刑上,亦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等語。而原審認檢察官雖有主張被 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但檢察官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與本案罪 質顯不相同犯罪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
第2項所示之刑。 ㈢沒收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14、15、17所示之毒品,檢出如該等編 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與該等第二級毒品混
。 本案經檢察官呂宜臻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第2項所示之刑。 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其供 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提起上訴,檢察官 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第 2 項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 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7 6 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檢察官得向本院 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 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本案僅上訴 人即被告林芠柏(下稱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 則未上訴,故本院審理範圍,應僅限於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所示。 ㈡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 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 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 ,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所示。 ㈡另按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41條第1項易科 罰金之規定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 勞動,此為刑法第41條第3項所明定。受刑人雖於陳述意見 狀表達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等語
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所示。至 於附表編號1部分,業經執行完畢,於本件執行時,應予扣 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併科罰金刑部分,依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備註」欄 所載,固業已繳清在案,惟此部分因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刑部分,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仍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