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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高崇中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兆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洲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 五、至於聲請人所預納之郵務送達費1,720元,則待全案確定後 ,如有餘額,再行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公告。
。 四、聲請人進入清算程序時,應據實陳報,不隱匿其所有之現金 財產(因工作取得之薪資、商業保險理賠金、因勞保取得之 金錢、政府給付之補助等等或其他原因取得之金錢之現金財 產所餘)、動產、不動產等財產,以供本院
欄中關於債務人「吳璦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吳璦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8號 原 告 池明利 被 告 方美華 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
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主張借名登記,但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例如金流、借名 登記合意契約,原告主張單純都是用另案訴訟做為佐證,可 見其主張並不可採。 (二)否認借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蔡素珠 訴訟代理人 嚴嘉豪律師 複代理人 江岳陽律師 被 告 邱鈺珊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6號 上 訴 人 黃宥蓁 被 上 訴人 邱奕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柒 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 捌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85號 原 告 林幸虹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被 告 黃東昇 焦宗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52號 原 告 元朝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所示第一項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就原告勝訴部分准許之;被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免為假 執行;至於如主文所示第二項部分為命被告行為不行為之給
。 三、另請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前提出記載完全之答辯狀到院 ,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