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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原告為一童養媳,兩造於民國四十年間結婚,初尚和睦,育有女兒三名, 詎被告約於五十年間,無故離家出走,不負擔家計,去向不明,多方查尋,均無 結果,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四日結婚,婚後感情融洽。詎被告於八 十八年六月間無故離家出走,一去不回,為此原告曾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並經 鈞院以八十九度婚字第九○八號判決原告勝訴確定在案。惟被
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十九日結婚,婚後感情初尚融洽,詎 料被告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因在外積欠賭債,使許多債主上門與被告發生債務糾 紛,被告竟為了躲債而無故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兩造既係夫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結婚,詎被告自八十年間無故離家出走 ,並將戶籍遷出,拋夫棄子迄今已逾數載,亦未與原告連絡,顯係惡意遺棄原 告,現仍在繼續狀態之中,為此請求判決離婚。
所示。 二、陳述: 除與原審宣示判決筆錄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並補稱: ㈠原審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重點,即在於系爭支票是否有背 書不連續之問題,被上訴人雖於言
所示。 二、陳述: 除與原審宣示判決筆錄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並補稱: ㈠原審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重點,即在於系爭支票是否有背 書不連續之問題,被上訴人雖於言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上訴人係於八十四年二月底簽發戶名、銀行不詳、帳號一0六八三五號、票號 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日期分別為八 十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五月四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約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四日清償 ,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八點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基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基匯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陸續 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合計新 台幣一千四百九十八萬元,並約定利息按基本放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吉田鶴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吉田鶴公司)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己○○、乙○○、戊○○、丁○○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仟零壹拾肆萬元,約定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清償,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依
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甲○○分別以被告丁○○、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 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千八百萬元及六百萬元。其中 一千八百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必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等為被保險人曾永裕之妻女,曾永高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曾 投保被告公司之長樂終身壽險(保單號碼五AE六七六○一號),保額一百萬 元並附加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額五百萬元,嗣曾永裕在九
。 二、陳述:兩造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與越南籍之被告結婚,初尚和睦,詎被告竟自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以返回越南辦理良民證為由出境,迄今未返,經原告多方查尋 ,均無結果,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訴請履行同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結婚,為原告之妻。起初尚能 和睦相處,詎婚姻存續中,被告突於八十七年四月間無故離家出走,迄今未回 ,拒與原告同居,顯未履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三)證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菲律賓國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在台灣與原告結婚,於 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返回菲律賓國探親,臨行言明半個月後即來台與原告同居生 活。詎其返國後,避不見面,拒與原告返台,從此音訊渺茫,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五年間結婚,初尚和睦,詎被告竟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 六日,無故離家出走,不負擔家計,去向不明,多方查尋,均無結果,迄今已 逾二載,且原告於本院提起履行同居訴訟,經本院以九十年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