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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南薰
第2項所示。 六、又本件兩造之上訴利益均未逾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本判決宣示時即告確定 而有執行力,本院自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是上訴人於第二 審所為假執行之聲請,
第2項所示。至上開不 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60號 原 告 莊道和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被 告 王秋蘭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31號 原 告 林新傳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律師 被 告 陳棟樑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顏榮燦 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尤偉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煥明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光正
第1至2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6號 原 告 朱晟芳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湘怡律師 被 告 百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范振偉 被
第一項 所示。 ㈢、原告主張對朱秀琴有963,355元之債權,然為被告及石進隆所 否認,則本件爭點厥為:⑴系爭借據影本是否具證據力?⑵新 竹國際商業銀行對朱秀琴之借款債權金額尚餘若干元?⑶原 告自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 告 黃智榮 被 告 葉建慶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第三項所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正本
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債 務人不表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已為其意思表示,強制執 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係因該項債務,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敬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士昆 債 務 人 龔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1,1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莊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81,393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邱展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519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邵怡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3,087元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楊菊蘭 一、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