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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朱禮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曾煜翔等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 69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1包,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 定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緩刑之說明: ㈠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 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 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雖於112年12月27 日修正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
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周佳澐 蕭博文 被 告 劉銀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64號),經 原告等提起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所示之刑。又按刑 法第227條之1規定,係刑法分則之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而 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依刑法 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 2分之1。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蕭玉琴 被 告 周建宏 林思維 余孟豪 上列
。 本案經檢察官葉育宏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易辰提起公訴,檢察官余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慧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伯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 肆、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及第454 條所製作之簡 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