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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第3項所示外,被告並應自111年4月12日起至原 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8日給付原告55,000元。 二、被告抗辯:原告自90年9月8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車輛銷售業 務人員,每月薪資係由底薪25,250元及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所示。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並無原告所述網路上與其他人往來等情事,至於原告所 述爭吵之事,已是多年前之事,該次爭吵後兩造早已互相原 諒,並仍繼續生活2年多,足見兩造爭吵後已修復關係,並 無原告所述可歸責
所示事項(本裁定所未記載,但為原告起訴請 求分割之不動產亦應併妥繼承登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追加林昭華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 明,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追加林昭華應辦理繼承登記之聲 明,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第一項所示 。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伍、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怡
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怡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佩怡
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一 項所示。另聲請人請求扶養費數額未獲准許部分,參諸家事 事件法第99條、第100條第1項立法理由,及依同法第107條 第2項規定,亦準用於未成年子女扶養事件,足見法院就扶 養費用額之酌定及給付方法
第一項所示。另聲請人請 求扶養費數額未獲准許部分,參諸家事事件法第99條、第10 0條第1項立法理由,及依同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亦準用於 未成年子女扶養事件,足見法院就扶養費用額之酌定及給付 方法
第 1項所示。 四、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 請清算,爰依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羅莉華即羅麗華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陳亮逢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聲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邱耀霆 住○○市○○區○○里○○路0段000○ ○ ○○○ 000號 代 理 人 洪政國律師(法扶) 上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