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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其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該署111年度偵字第278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聲請意旨另以:被告黃慧志如事實欄一所示行為,造成告訴 人顏林麗容受有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 胸部挫傷合併肺挫傷、雙側第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 犯行,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且業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刑部分 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謝文凱 被 告 蔡榮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宜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