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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世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緝字第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因本案獲利新臺幣2萬1千元,業經被告承認在卷(見 偵卷第34頁),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蔡美雪 被 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嘉蓮 被 告 張志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2號), 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
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稱其未因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而 取得任何報酬(見本院卷第44頁),且依卷內現存證據確難 認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 ,經此刑之宣告當知警惕;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期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庭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38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危建源 被 告 莊侑荏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扣案之藍波刀一把, 係被移送人所有,並供以違反本法所用,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