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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向倫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11年度執字第1085、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珮晴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臺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木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64、165、273、27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 告涉犯本案犯行所使用之木棍1支,為被告所管領、供其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被告所有之白色晶體14包,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計27.8565公克,純質淨重共計16.81 13公克),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簡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勝議 張雅茵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復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76號),本院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六、被告竊得之物均已發還與被害人領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