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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 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 適當。至聲請人聲請之其餘款項,因聲請人尚未釋明此部分 核發之必要,故此部分留待審理通常保護令程序再為調查、 決定是否核發。 三、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 令為適當。 三、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或有不同意見,得 於本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之期間,隨時以書狀向本院提出陳述
所示內容之 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有關聲請人其餘保護令內容之聲請部 分,因仍有待調查審認,且本院認如主文所示之暫時保護令 ,已足發揮相當之保護功能,故此部分待通常保護令階段為 審理調查後,再行審酌是否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須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
所示內 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至有關聲請人其餘保護令內容之聲 請部分,因仍有待調查審認,且本院認如主文所示之暫時保 護令,已足發揮相當之保護功能,故此部分待通常保護令階 段為審理調查後,再行審酌是否核
所示內容之暫時 保護令為適當。至聲請人聲請之其餘款項,因聲請人尚未釋 明此部分核發之必要,故此部分留待審理通常保護令程序再 為調查、決定是否核發。 三、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
第1項所示,及被告應自民 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拆除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每月給付原 告4,000元。 二、被告答辯:伊重測後才知道有占用系爭土地,願意拆除系爭 地上物,但應自地政機關測量時起算損害,不同意以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蕭文興 被 告 亞洲包裝材料行 代 表 人 蕭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慧即亞洲包裝材料行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李冠穎 被 告 洪梅 吳全 洪梅 洪林池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楊啓文 楊文慶 楊儒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利益繼承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吳煜焙 被 告 蔡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黃雅芬 被 告 張玉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
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提供同額 現金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後 ,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