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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詠勵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漢蒼 被 告 陳鴻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36號(原113年度交易字第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欣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三、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 本件經測得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其使用交通工具之種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須繳納金額之裁 量標準(參考機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蕭詠勵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 五、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侵害商標權商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商 品,有鑑定意見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及扣案仿冒商標耳環1對(含照片)等件附卷可參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808公克,純度為77. 3%,純質淨重0.068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資以儆懲。 (四)又扣案之殘渣袋1個、刮勺1支經送驗後,均檢出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可參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㈢爰審酌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強維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前已因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 人之寬典,竟不
中贅列被告是否為累犯,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鄰居,因雙 方間長年宿怨,持木棍追趕並毆打告訴人臉部並致其跌倒, 受有如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其所為應予非難,惟 念其犯後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手機1支、現金7,900元,係被告所有之物,惟被告於 警詢、偵查時供述上開物品均與其所犯本案犯行無關,且依 卷內現存事證,尚無從認定為供本案犯罪所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子彈8發 ,均業經鑑定試射而不具子彈完 整結構,失其效能,已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