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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 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三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3行記載「江浚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00號 原 告 黃崇皓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楊舜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01號 原 告 魏聲漢 被 告 楊舜尉 小郭即郭景瀚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02號 原 告 趙偉傑 被 告 楊舜尉 小郭即郭景瀚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雅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4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 本案經檢察官江亮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宜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張雅瑄 被 告 高穎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 ,審酌本案被告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本案後尚無其他刑事 案件
第二項所示之宣告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是否施以監護之說明: 一、至亞東醫院雖表示:被告用藥不規則且經常復發,建議給予 監護處分,於門診持續就醫至少2年等語,有亞東醫院
。 本案經檢察官李昭慶起訴,檢察官陳彥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蔡宜芳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於被告雖於悔過書中請求予其緩刑之宣告等語,惟被告前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4月16日 執行完畢,迄今執行完畢後尚未滿5年,不符合緩刑之要件
。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6號 附民原告 吳筱優 附民被告 張嘉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 。 (二)另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 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 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