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洪嘉蔓 被 告 陳欣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審金易字第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自行車1輛,固屬其犯罪所得,惟業經警查扣後 發還被害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被告所竊得之本案商品,固均屬其犯罪所得,惟俱經警查扣 後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右萱
所示,併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 ,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惟依前開說明,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 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陳志川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所示之刑。 五、末查,未扣押之玻璃球雖係被告甲○○所有、供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所用,此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明確,然無 證據認定上揭犯罪工具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施用毒品 與否繫於被告決心,與犯罪工具
。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進財 被 告 黃乃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簡上字第11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所示之刑,應屬適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59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是被告 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至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
所示之刑。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