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內容,受刑人受 有緩刑宣告,應按期履行前揭緩刑負擔。 ㈡上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 )檢察官分別於111年4月7日、112年11月14日以發文及電話 聯絡之方式通知受刑人應依上開
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奕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 字第99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 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 定執行刑時,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 官王碧霞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王柏敦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 官王碧霞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王柏敦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又原 判決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宣告刑均經本院撤銷,自亦失其 效力,應併予撤銷。本院爰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 型、動機、情節,所侵害法益等情,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 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 官王碧霞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王柏敦到庭執行職務。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玟翔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3 1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 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案經檢察官鄭舒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所示之 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需附繕本及表明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