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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8號 原 告 梁子祥 被 告 林順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聰田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宜臻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徐一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所示之 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70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洪振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其所稱「查獲之毒 品」,係指經認定與被告犯罪事實有關聯之毒品,始足當之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㈥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依其犯罪情節及犯 後態度,足信經此司法程序教訓
所示,以符合罪刑相當及比 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雖未扣案 ,然為被告因犯本案之罪所得之財物,且屬被告所有,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被告詐得新臺幣1285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為被告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亦未合法發還或賠償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修源 簡閔偉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所示之刑。另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 性質相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 性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審酌被告年紀尚輕,表示 願盡己之力彌補被害人損害,而告訴人表示不需
所示。 四、沒收: ㈠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而附表二編號1所 示之手機,係供附表一編號1至4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二編號 3、5、6所示之物,係供附表一編號1犯行所用之物、附表二 編號4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