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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吳水吉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 1年度重國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13號 原 告 惡名昭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之漢 訴訟代理人 周廷威律師 複 代理人 巫馥均律師 被 告 劉亦宸 上列當事人間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駱美儒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魏煥全即合泰婦產小兒聯合診所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948號 債 權 人 紘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川源 債 務 人 匡萃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662號 債 權 人 柯亞彤 債 務 人 蔡易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206號 聲 請 人 張嘉容 相 對 人 許凱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張訓誠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不應重複 列入聲請人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是上開聲請程序費用之 請求應予剔除),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支出收據影本在 卷足憑。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 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656號 聲 請 人 王登梅 代 理 人 黃舜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10號 原 告 簡林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被 告 簡英哲 簡桂月 簡桂琴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洪允東 相 對 人 洪明和 洪月英 洪明宏 洪辛薇 洪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第1項所示。 ㈤又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 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 事件關於扶養費之請求應得類推適用,而相對人既自兩造離 婚後均未依系爭離婚協議書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胡
。 五、至於聲請人所預納之郵務送達費4,010元,則待全案確定後 ,如有餘額,再行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賴基文 代 理 人 何家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陳姵蓉 代 理 人 王妍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