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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肆、沒收部分 一、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上開條文雖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所示之刑,就被告戊○○、甲○○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
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 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 3945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復按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中 ,雖有列舉多款加重條件,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部分之加 重條件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 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 四、犯罪所得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得之現金6400元,自屬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所示。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所示之刑,以資警 惕。 四、沒收部分: 末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
所示之刑,並 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 ㈡
記載為累犯,應適用之法條亦不援引「刑法第47條 第1項」。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藉由網路遊 戲結識告訴人,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而為本案詐欺取 財犯行,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向告訴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 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林文 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蕭啟斌 代 理 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2914號駁回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112
所示之刑。 ㈧辯護人另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語,然按受2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
。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明嵐追加起訴,檢察官 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