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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告 蘇章和 被 告 邢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淇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姵穎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民事起訴狀內表明被告 雍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查本件訴 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被 告 游榮收 訴訟代理人 黃瑋如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高秉禾 被 告 劉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之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侑 被 告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建龍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廖寵勳 被 告 盧天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容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維銘間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蔣正平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桂紅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林宗翰即上化水電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珏沂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正賢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263號 抗 告 人 游文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美均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