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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載「累犯」)。 ㈣量刑: ①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已婚、 與母親同住、以販售茶葉為業、月收入約3至5萬元之生活狀 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247頁);被告前已 有
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
。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援引受刑人吳家琦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資為附件。另就附件附表編號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欄補充為「苗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13、1115號」 四、按定應執行刑,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本件附件除編號2「罪名」欄所載「家庭暴力防治法 妨害秘 密」應更正為「妨害秘密 恐嚇危害安全」、「犯罪日期」 欄所載「110/05/06(1次)」應更正為「110年
所示之應執行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援引受刑人林盈志定應執 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件。 四、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解釋意旨,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