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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838號 聲 請 人 沈容德 送達處所:嘉義縣○○鄉○○○0○00 號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29號 聲 請 人 李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楊泓銘 相 對 人 李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二六四二號提存事件
第二項提供擔保聲請 免為主文第一項部分之假扣押,而主文第二項並未分別酌定 聲請人及第三人謙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得聲請免為假扣押之擔 保金額,而係就全體酌定擔保金額,是聲請人一提出該項擔 保金額,第三人謙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8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謝依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 告 益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皆得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王亭涵律師 陳禮文律師 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富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竹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歐庭嘉 被 告 張永瑞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喬茵律師 被 告 國樹工程股份有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7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喬茵律師 被 告 國樹工程股份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