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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尋婉瑜 被 告 白睿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信宏 被 告 白睿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楊晴舒 被 告 白睿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 被告所犯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其法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5 年,無從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但因本院 所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月,故被告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至辯護人雖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然本院考量被告本件犯 罪之情節非輕、違反使用土地範圍甚廣,犯後僅有2筆土地 已改正合法(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其餘尚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的行動電源1組、隱形眼鏡2盒,是被告竊得之物,為 犯罪所得,未能扣案發還或賠償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孟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各該犯罪情 節、犯罪手段與態樣等情形,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五、按「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陳羿希 被 告 吳宛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所示之有期徒刑15年。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附表編號1所示之彈簧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二)扣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手機1支,並非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 之物;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各有明文。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育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624號),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