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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等語。 ㈡被告於109年1月17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並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繳付最低繳款金額,剩餘款項 得延後付款,並另
第1項所示之金額,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 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
所示等語。 三、被告方面 (一)被告許宏吉則以:錢是伊借的,但伊前陣子沒工作,所以 沒辦法繳納,希望能繼續繳款等語,資為抗辯。 (二)被告張哲輔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
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
所示等語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段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李曼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 應繳第一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林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章麗娜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57號 原 告 陳致維 被 告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61號 原 告 陳妤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勵德淦 勵德培 勵德堯 勵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5號 抗告人 李昀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彥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 3年1月2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