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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股票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小字第243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鄧永茂 被 告 熊正漢 現應受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 分依職
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另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戊○○敗訴之判 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就戊○○敗訴部分依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謝先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風閣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豐裕、鈜鋌汽車拖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易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2號 原 告 林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昱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