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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
所示之刑。 三、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駕駛執照因酒駕業經吊銷,於112年10月 30日9時至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000號電燈桿對面 工地內飲用罐裝啤酒5、6罐後,明知酒後已達不能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陳君彌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怡伶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和解並當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55號 原 告 梁森昌 被 告 何郁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4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63號 原 告 闕均羽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曾琴稜律師 被 告 林敬童 櫻花通運有限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98號 原 告 劉宇琇 被 告 林詠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6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第1項 所示之罰金刑;就被告詹連興部分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末查,被告詹連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因年輕識淺,一時 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成立
所示之刑,及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行為態 樣、手段之相似性、所侵害法益性質、各次犯行時間之差距 、責任非難重複性之高低及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罪刑相當 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
所示之刑暨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694公克),為被告本 件施用毒品犯行所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