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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另本院觀察被告丙○○ 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所得等節,整 體評價後,認無必要併予宣告想像競合輕罪即洗錢未遂罪之 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 ⒉被告丁○○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 事 實 一、顏馥柔於民國110年8月6日前某日時,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自稱「花花」之人所屬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欄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7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三、蕭均易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34號 原 告 楊啟峰 被 告 李彥勳(原名李浩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35號 原 告 李昭慶 被 告 李彥勳(原名李浩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36號 原 告 古光雄 被 告 李彥勳(原名李浩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5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裕 謝建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80222號),本院認不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 正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後之本條文係將 原有之第1項第3款規定:「三、服用毒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至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 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 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 前段、第62條前段、第284條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標準,以資懲儆。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條正 訴訟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被 告 曾偉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821號),經原 告等提起請求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萬屋(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調偵字第2795號)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5包及注射針筒3支,有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2張在卷可稽(偵卷第12頁、 第15頁)。 ㈡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