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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
所示之誤,顯係誤 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楊雯雯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原 告 楊振聲 黃嫊媛 被 告 廖惇弘 上列被告因本院
所示之刑。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告訴人A女之舅公,明知A女係未滿14 歲之幼女,竟基於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分別 為下列行為: ㈠、於105年秋天某日,與A女家族一同至苗栗縣南庄鄉遊玩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 ㈦本院衡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之意旨,整體 觀察被告所為侵害法益之類型、程度、經濟狀況、犯罪所得 等節,經充分評價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認無必要併予 宣告輕罪即洗錢防治法第1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伍、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 00000
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犯罪所得沒收 被告雖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但未能收到任何報酬,業據 其於準備程序中供明(見原金訴卷第246頁),亦無相關證據
。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及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又本案並無事證足資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而有實際獲有分工 報酬情形,是尚無從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貳、免訴部分 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涉有(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之犯行為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憲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 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查被告侵占告訴人所有之現金5萬元,自屬被告本案之犯罪 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告訴人黃國隆同為臺中市南區復興北 路567巷「文心大國民」社區之住戶。被告於111年12月14日 21時45分許,在上開社區地下停車場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