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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瑞東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㈠、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36毫克。 ㈡、被告係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㈢、被告酒後行駛之道路為市區一般道路。 ㈣、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茲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所示之刑,並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被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㈠、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39毫克。 ㈡、被告係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㈢、被告酒後行駛之道路為市區一般道路。 ㈣、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欄所記載的決定。 本案經檢察官沈昌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規定, 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