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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
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事由: ㈠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 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在票據上簽名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44號 原 告 陳慶維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所示。 三、被告答辯略以:系爭事故發生時雙方車輛已駛出停車格,位 置為B車在前,A車在後。被告駕駛B車行駛於停車場中車道 靠右並依速限緩慢向前行駛,嗣A車欲超車,被告停止後仍 遭擦撞,準此,原告所述事實經過
所示。 三、被告答辯略以:系爭車輛當時是要轉彎,而被告騎乘機車自 路邊起駛,非逆向行駛,警方資料記載不實在。系爭事故被 告身體有受傷,目前行動仍有不便,且已花費醫療費用1萬 餘元,是被告認為雙方損失應各自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
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62號 原 告 馬嘉偵 被 告 林國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小字第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事由: ㈠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
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書狀表示 :被告確實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依約定按月付息3,000元 ,直到被告孫子車禍成植物人後才停止付利息。而後被告家 人罹癌,目前已進入癌
所示。 三、被告答辯略以:伊不爭執要負賠償責任,但對於報價的金額 有意見。事故只是擦撞,但是修復價格卻是10幾萬。伊詢問 過朋友,有一些零件不需要更換,另外還有折舊的問題。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
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事由: ㈠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 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租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